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厅级检察员董金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董金山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和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参与他人经营活动并收受钱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招标验收、工程承揽、建设规划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办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

董金山身为政法系统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想方设法瞒报个人事项;为官不廉,执法犯法,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政法机关和干部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董金山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董金山简历

董金山,男,汉族,1958年2月生,黑龙江牡丹江人,1980年11月参加工作,199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

  1980.11—1981.05 牡丹江市燃料公司东风煤炭商店工人

  1981.05—1986.03 牡丹江市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工人

  1986.03—1987.01 牡丹江市燃料公司供销员

  1987.01—1988.03 牡丹江市燃料公司干部

  1988.03—1989.10 牡丹江市劳教所干部

  1989.10—1990.11 牡丹江市劳教所副大队长

  1990.11—1992.05 牡丹江市委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2.05—1995.08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

  1995.08—1996.11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1996.11—1999.08 省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处副处长兼服务中心主任,龙宁经济贸易公司总经理

  (1994.12—1997.12哈尔滨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9.08—2001.06 省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处处长、服务中心主任兼基建办主任

  2001.06—2005.10 省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处处长、服务中心主任

  2005.10—2009.10 省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处长

  2009.10—2010.02 省人民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计划财务装备处处长

  2010.02—2010.04 省人民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

  2010.04—2011.08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厅级检察员

  2011.08—2013.12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副厅级检察员

  2013.12—2018.01 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副厅级检察员

  2018.01—2018.04 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厅级检察员

  2018.04 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