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
2、民主生活会的参加对象:各级党组织的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3、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和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二是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三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四是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五是其他重要问题。
4、民主生活会的方针: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要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5、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在年底或翌年初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委同意。另外,须提前把会议日期和议题通知应到会人员,以便做好充分准备。
6、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五天报告上级党委,以便党组织派人参加。上级党委负责人或党员领导干部可适当参加下级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各级党组织要协助党委做好具体工作。
7、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根据集团公司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二是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三是党委、纪检监察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8、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各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9、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可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10、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11、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如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12、民主生活会召开后15日内,要向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运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13、建立集团公司党委对权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的通报制度。对于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14、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层级责任制。本单位党组织负责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工作。
15、民主生活会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